危險廢物處理回收需經過嚴格的全流程管控,具體包括:
1. 分類收集
產生單位需按廢物特性(如毒性、易燃性)分類存放,張貼標識(如 “腐蝕性廢物”“感染性廢物”),避免混裝導致反應或污染擴大。
例:醫(yī)療廢物需分為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等類別,分別用專用容器收集。
2. 運輸
需由具備資質的單位使用專用車輛(如防滲漏、防爆車型)運輸,全程 GPS 追蹤,運輸路線避開居民區(qū)、水源地等敏感區(qū)域。
國際上需遵守《巴塞爾公約》,禁止危險廢物非法越境轉移。
3. 貯存
需在符合標準的專用貯存庫(如防腐蝕、防火、防滲)中暫存,且貯存時間不得超過 1 年(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
4. 預處理
目的是提高后續(xù)處理效率,包括:
物理預處理:破碎(如廢電子設備拆解)、分選(如磁選分離金屬)、脫水(如污泥脫水);
化學預處理:中和(如廢酸與廢堿中和)、(如氧化有毒有機物)。
5. 處理與回收
對可回收成分進行提?。ㄈ鐝膹U電池中回收鋰、鈷);對無法回收的部分進行無害化處理(如焚燒、填埋)。
6. 終處置
處理后仍有殘余風險的廢物(如焚燒飛灰、固化體)需送至專用危險廢物填埋場,確保長期穩(wěn)定不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