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產品GPSD指令介紹和產品范圍 (2001/95/EC 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
2006年7月22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第2001/95/EC號指令(一般產品指令)的標準清單,取代以前公布的所有官方標準清單,有關標準由歐洲標準化組織按歐盟委員會指示制定的,涉及運動設備、童裝、奶嘴、打火機、自行車、家具(包括折疊床)等產品。
2001年12月3日,歐盟通過了《通用產品指令》(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ly,2001/95/EC),并要求各成員國從2004年1月15日開始實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廢。GPSD提出了產品質量的基本要求,適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費產品,特別是對無專門法規(guī)(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產品指令)規(guī)定的產品要求做出了基本規(guī)定。因此,GPSD處于歐盟產品法規(guī)體系中的基礎和水平地位;同時,GPSD是一些列產品專門法規(guī)的基礎,從產品風險控制、產品責任等方面對這些專門法規(guī)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根據一般產品指令規(guī)定,生產商有責任確保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均屬。這項規(guī)定適用于在市場銷售的所有產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消費者供應的一切產品。
目的和范圍
GPSD旨在確保哪些無專門產品法規(guī)(如玩具、化學品、化妝品、機械等)規(guī)定的消費品在歐盟境內的高水平的產品,從而保護消費者健康和,保障歐盟內部統(tǒng)一市場的正常運作。該指令也補充了專門產品法規(guī)未涵蓋的一些規(guī)定,如有關生產商責任以及主管當局的權利和義務。該指令適用于非食品類的消費品,包括提供服務的所有產品,但不包括古董或二手產品。
產品的通用要求及合格評定方法
產品如符合歐共體有關條款時別認定是的,否則,產品應符合它在是市場上銷售的成員國的法規(guī),或符合歐盟官方公報公布的歐洲標準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如都不符合,產品應根據以下內容進行評定:
1. 由其他相關歐洲標準轉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
2. 產品銷售成員國制定的標準;
3. 委員會有關產品評定指南的建議;
4. 相關領域的良好行為規(guī)范;
5. 技術發(fā)展水平;
6. 消費者對于的期望。
生產商和銷售商的職責
除了只可向市場投放產品這個通用要求外,生產商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所提供產品的危險,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這些危險以及能夠追溯危險產品。這些措施包括從市場上撤回產品,對消費者的足夠且有效的警告,或從消費者手中召回產品。經銷商也有責任提供符合通用要求的產品,監(jiān)控市場上的產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確保產品能被追蹤。如果生產商或經銷商發(fā)現產品是危險的,他們一定要通知主管當局,與主管當局進行必要的合作。生產商和經銷商向主管當局通告的信息要求在指令附錄中給出。對于嚴重危險產品,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 能夠準確識別問題產品或問題產品批次的信息;
2. 問題產品存在危險的完整描述;
3. 所有與產品追溯有關的有用信息;
4. 為防止對消費者造成傷害所采取措施的描述。
有關當局或法庭(如有爭議)必須根據下列幾項因素確定產品是否:
產品的特 點,包括成分、包裝,以及裝配、安裝及保養(yǎng)說明;外觀,包括標簽,有關使用、棄置的任何警告或說明,以及任何其他說明或資料(如生產商資料);
產品可能對其產生危險的消費者類別(兒童或長者)。
生產商必須承擔責任,確保在市場供應及銷售的產品可靠,例如提供資料及警告,此外,假如產品可能引起危險,生產商必須采取適當行動,例如將產品從市場收回、給予消費者足夠或有效警告,或向消費者收回產品
歐盟公布的標準覆蓋下列產品:
戶外家具--供露營、家居使用及租用的桌椅
滾軸溜冰運動設備-滾軸溜冰鞋
健身設備
固定訓練設備
城市及旅行自行車
登山自行車
競賽自行車
自行車-自行車配件-行李架
家具-折疊床
家具-家用童床及搖籃
兒童服裝-兒童服裝繩索及束帶
兒童專用護理用品-嬰兒及幼童用奶嘴
兒童專用護理用品-嬰兒車
兒童專用護理用品-自行車兒童座椅
兒童專用護理用品-飲用設備
兒童護理用品-手提式嬰兒床及支架
兒童護理用品-奶嘴掛帶
打火機
裝飾油燈
一般產品GPSD指令申請周期
產品資料準備齊全1-3個月內可以取得一般產品GPSD認證證書
根據一般產品指令規(guī)定,生產商有責任確保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均屬。這項規(guī)定適用于在市場銷售的所有產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消費者供應的一切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