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糾紛是法院日常審理中為常見的糾紛之一,隨著離婚率的不斷攀升,在婚姻家事案件中,離婚訴訟占據了8成之多。
婚姻家事業(yè)務的競爭越來越激烈,想要在角逐中勝出,拼的是對法律條文的靈活運用和經驗技巧。為保留差異化優(yōu)勢,實務經驗豐富的專業(yè)婚姻家事律師從不愿透露業(yè)內核心的“錦囊妙計”。那么婚姻家事業(yè)務到底有沒有捷徑可走?
離婚調解,指以協助當事人正確處理離婚糾紛為宗旨而進行的調解,就調解的內容而言,可分為調和和調離,在實務中,一般都以調和為側重點,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哺乳期離婚撫養(yǎng)費如何計算?
1、根據各地區(qū)的生活水平不同,每一對父母的收入不同,全國很難做到一個統一的標準,在確定撫養(yǎng)費時,可以參考父母的收入水平,孩子的生活、教育、醫(yī)療開支,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
2、哺乳期離婚撫養(yǎng)費一般為對方工資的20%-30%,一直計算到孩子18周歲為止。
3、法律依據:
(1)《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yǎng)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yǎng)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yǎng)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yǎng)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guī)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簽訂財產約定需要注意的具體如下:
1、口頭約定aa制沒用,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效。
2、被逼簽訂的協議無效,得雙方平等協商后簽訂。
3、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權利和義務對等才。
4、限制人身權的協議無效,只能約定財產和債務。
5、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6、只約定靜態(tài)財產不夠,得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
7、借協議逃避債務不行,協議只在夫妻之間有效。
8、財產約定和贈與不同,若是贈與房產需要過戶。
9、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不同,后者離婚登記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