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選定的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隸屬關系,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是勞務派遣單位有別于其他企業(yè)法人所經營的特殊職能。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服務的四大基本原則是:雇員租賃、同工同酬、拒絕墊付、收益歸責。
現行法律制度規(guī)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201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zhí)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勞務派遣關系中,主要適用于《勞動法》第57條至第66條、《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勞務派遣單位主體資格和派遣人員具有嚴格的規(guī)定。
勞務外包關系,更接近于“承攬關系”,主要適用于《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包方通過合同約定,可規(guī)避適用《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
勞務派遣的優(yōu)勢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工單位在核算派遣人員的總支出時,一是考慮崗位效益,二是以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準,三是不需要為被派遣員工額外支付其它計劃外的費用。勞務專用發(fā)票可計入用工單位稅前成本開支,綜合核算單位支出成本比在編員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專業(yè)。百略人力資源集團人力資源專家認為:用工單位用人不受戶口及學歷限制,平時對派遣員工做出相關的管理規(guī)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務進行管理、考核。而具體的人事管理工作由百略人力資源集團負責完成。用工單位可以在業(yè)務增加時增加人員,在業(yè)務減少時減少人員,用人方式十分機動靈活。
(三)減少勞動糾紛。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指導下,用工單位和百略人力資源集團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百略人力資源集團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只是一種有償使用關系。這樣,用工單位就可避免與派遣員工在人事(勞動)關系上可能出現的勞動糾紛。
(四)解決了用工單位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當勞務人員因違反規(guī)定解除、終止勞務關系等后期工作均由百略人力資源集團處理,避免了用工單位與勞務人員間的勞動爭議。
(五)繳納社會保險優(yōu)勢。百略人力資源集團有很多合作安置渠道,在安置工人和招工等方面有諸多優(yōu)勢,百略人力資源集團可以在全國選擇社保費用繳納標準的地區(qū)繳納。
(六)勞務人員的勞動關系在百略人力資源集團。使其辦理相關證明手續(xù)更加方便快捷,避免不必要的請假。使入、離職時各種人事、保險轉移工作更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