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一手托兩家”,更有利于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工方式獨特的機制。除此之外,我國還對適用勞務派遣的主體進行了限制。有資格進行勞務派遣的單位,必須是經(jīng)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具有法人資質(zhì)、被特許經(jīng)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單位。
現(xiàn)行法律制度規(guī)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201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zhí)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勞務派遣業(yè)務模式中,存在三層法律關系,分別為:
①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務派遣法律關系,雙方需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②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需簽訂《勞動合同》;
③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雙方不簽訂任何合同,勞動者僅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服務。
勞務派遣對于企業(yè)的作用越來越小,一方面是對于勞務派遣的監(jiān)管在加強,另一方面是對于正式員工的保護在放松,企業(yè)中使用勞務派遣的行為更多是一種慣性。勞務派遣對于機關事業(yè)單位的作用則依舊強勢,主要是因為限制了勞務派遣使用比例、使用崗位的《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僅適用于企業(yè),對于政府和事業(yè)單位并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