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有哪些程序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經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二、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后,驗收具體經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并在驗收前1-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準備。
三、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序的規(guī)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監(jiān)督員到現(xiàn)場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jiān)督員應著制式警服,佩帶《公安消防監(jiān)督檢查證》,具體驗收程序如下:
參加驗收的各單位介紹情況。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和自檢情況,設計單位介紹消防工程設計情況,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施工和調試情況,監(jiān)理單位介紹工程監(jiān)理情況,檢測單位介紹檢測情況。
分組現(xiàn)場檢查驗收。驗收人員應邊檢查,邊測試,并如實填寫消防驗收記錄表。
匯總驗收情況。各小組分別對驗收情況作匯報,根據(jù)總隊制定的《廣東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guī)則(試行)》,按子項、單項、綜合的程序進行評定、評定結論在驗收記錄表中如實記載,并將初步意見向建設、施工、設計等參加驗收單位提出,對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要及時向建筑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四、參加驗收的建設、施工及設計單位發(fā)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給予解釋。
五、消防工程驗收或復查合格后,各單位參加驗收人員和消防機構參加驗收人員在驗收申報表上簽名。
六、工程驗收承辦人應及時填寫驗收意見書,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驗收檔案送領導審批。
七、建設單位到窗口,出具回執(zhí)取回驗收意見書;
八、驗收和復查不合格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有關單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機構申請復驗,復驗程序與申請驗收程序相同。
九、建筑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申報資料將不予退還。申請復驗時,申報資料與正常申報驗收資料相同。
消防設計專篇及消防設計變更技術聯(lián)系單(內容應含蓋所有施工圖變更的聯(lián)系單及消防部門的批復內容,非消防審核申報時的自審專篇,應為竣工驗收時的消防設計,以叉字形式包括變更聯(lián)系單的日期、內容,由設計院蓋公章)
餐飲、商店等商業(yè)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2.5條的規(guī)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 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近室外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tǒng)。 9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tǒng)。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12.3.2 隧道內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長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方式或重點排煙方式; 2 長度不大于3000m的單洞單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縱向排煙方式; 3 單洞雙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點排煙方式。 12.3.3 機械排煙系統(tǒng)與隧道的通風系統(tǒng)宜分開設置。合用時,合用的通風系統(tǒng)應具備在火災時快速轉換的功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要求。 12.3.4 隧道內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tǒng)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 2 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其排煙風速應根據(jù)隧道內的不利火災規(guī)模確定,且縱向氣流的速度不應小于2m/s,并應大于臨界風速。 3 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軟接等輔助設備,應能承受設計的隧道火災煙氣排放溫度,并應能在250℃下連續(xù)正常運行不小于1.0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tǒng),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30Pa~50Pa。 12.3.6 隧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應至少備用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