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認證溫度組別
II類設備為了合理地對防爆設備進行分組,便于檢驗與現(xiàn)場使用,防爆標準中根據爆炸性物質特性,規(guī)定了使用在該組別設備的表面溫度,從T1到T6共分為6個組別,在檢驗時,對于須承受例行試驗確定表面溫度的Ⅱ類電氣設備,不應超過在電氣設備上標志的溫度或溫度組別;對于須承受型式試驗確定表面溫度的Ⅱ類電氣設備,不應超過在電氣設備上標志的溫度或溫度組別,但對于T6、T5、T4和T3組(或標志的溫度≤200℃)應低5K;對于T2組和T1組(或標志的溫度>200℃)應低10K;
對I類設備,標準中規(guī)定的表面溫度分為兩種情況,當設備表面可能堆積煤塵時,不應超過150℃;當設備表面不會堆積煤塵時,允許不超過450℃,制造商在設計時,可以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設計產品結構。
對外殼內部的元件來說,由于這些元器件往往比較小,而且表面積/體積比也大,散熱條件要比大型發(fā)熱體好,產生的熱量也相對小,如果設計合理,將不容易點燃爆炸性環(huán)境。因此,在GB3836.1標準中,小元件可以有更高的表面溫度,必要時可以通過點燃試驗確定其防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