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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師代查對方財產,包括:對方賬戶金額、房產信息、車輛信息、公司等,可申請法院查封對方財產便于后期執(zhí)行;
廣州開發(fā)商雖然違約,但未給買房人造成損失的如何賠償?
張某購買某公司二期房屋一套,房價36萬元。約定2011年12月10日前,依照有關規(guī)定,將已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交付的每天按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合同履行過程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情況下,將一期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的復制件粘貼到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上,將房屋交付給張某。后張某經向有關部門核查,該房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日期比合同上晚了半年。張某認為開發(fā)商采取欺騙手段交房違約,按照合同約定應賠償違約金,遂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開發(fā)商部分違約,遂判決開發(fā)商承擔80%的違約責任,支付冉某、張某違約金15000元。
本案爭議焦點是:開發(fā)商以欺詐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購房者實際損失的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民法通則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雖然涉案商品房通過了竣工驗收,房屋質量也是合格的,并且開發(fā)商遲延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并未實際影響購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即購房人實際上并沒有損失。但是,作為開發(fā)商采取欺詐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選擇權。法院依法判決開發(fā)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既可以維護買房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給開發(fā)商以警示,有利于促進開發(fā)商增強法治意識,遵守市場經濟規(guī)則,在全社會弘揚誠信原則,減少紛爭的產生。因此,法院判決開發(fā)商部分違約,承擔80%的責任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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