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簽證國家 哥斯達黎加
(二)證書名稱
證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FORM L證書》或《中哥證書》。
(三)簽證產品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xié)定原產地證明書》的簽發(fā),限于已公布的《協(xié)定》項下哥斯達黎加給予關稅優(yōu)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xié)定原產地規(guī)則》,含非原產材料且列入產品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清單的,必須符合相應的特定原產地標準。(《產品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簡稱“PSR”清單,詳見《協(xié)定》(附件三)。)
(四)證書文字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三、申請書
書面申辦FORM L證書時采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證申報員署名并加蓋申辦單位中英文印章。
電子系統(tǒng)申請書應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四、證書編號:證書編號填寫在證書的右上角。
中哥證書編號須填寫證書種類識別字母“L”,其余部分可參考Form A證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L08470ZC20390039。
五、證書填制
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證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機構或授權機構(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yè)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yè)執(zhí)照備查。
第三欄: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第四欄: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后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哥斯達黎加的港口。
第五欄:可以填寫顧客訂貨單號碼,信用證號碼等其他信息。如果是由非締約方經營者開具的,則應在此欄詳細注明貨物原產國生產商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和國家。
第六欄: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于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七欄: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嘜頭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等。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采取貼嘜。將嘜頭復印粘貼到證書的第七到十二欄空白處,不能出邊框,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
第八欄: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并使其能與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注明包裝數(shù)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注明“散裝(IN BULK)”。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顆星)或“\”(結束斜線符號)。
第九欄:對應第8欄中的每種貨物填寫《協(xié)調制度》六位數(shù)稅則歸類編碼。
第十欄:注明申報貨物享受優(yōu)惠待遇所依據(jù)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WO”
(二)如貨物為由符合規(guī)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填寫“WP”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規(guī)則及其他要求的非原產材料生產的,填寫“PSR”。
第十一欄:注明貨物數(shù)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jù)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臺”、“件”、“雙”、“套”等。第六欄的貨號、第八欄的品名、第九欄的H.S.編碼、第十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一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二欄:注明號、日期及貨物的價格。
第十三欄: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四欄:填制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填寫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審證日期應為證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fā)日期。
六、證書申辦時間:應在貨物出口前或出口時申請辦理,可在貨物出口之日起十二個月內辦理補發(fā)證書。出貨后簽發(fā)證書無需加蓋補發(fā)印章。簽證時不需提供提單等有關單證。
七、證書更改 證書簽發(fā)后出口人發(fā)現(xiàn)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證書須提供原簽發(fā)證書的正本,新舊證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證的申報日期和審證日期應為證書更改當天的實際日期。舊證作廢歸檔。
八、證書遺失 證書遺失可按重發(fā)辦理,簽發(fā)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
九、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簽發(fā)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十、直運規(guī)則 產品的運輸必須符合《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xié)定直接運輸規(guī)則》。
十一、出口商聲明 進口貨物不超過600美元或以締約方貨幣表示的同等金額的,無需辦理產地證,出口商簡要聲明即可。
十二、其它簽證要求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zhí)行。
